香港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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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机构(英语:Judiciary of Hong Kong)由各级法院、特别法庭和审裁处组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一切司法人员均根据基本法第88条,由行政长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现任首长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而司法机构政务处则协助各级法院内部行政及管理事宜,一切运作制度与特区政府部门无异。
司法制度
[编辑]法院架构
[编辑]终审法院
[编辑]《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本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赋予的司法管辖权。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
[编辑]- 原讼法庭
- 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该法庭亦处理来自各级法院的上诉,包括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别指令下,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而涉及《港区国安法》的案件律政司可按照《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相关案件毋须在设有陪审团情况下进行审理,并将由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组成审判庭处理案件。
区域法院
[编辑]区域法院处理涉及款项7万5千港元以上、300万港元以下的民事诉讼,而刑事案件中,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监禁。
裁判法院
[编辑]最初级的刑事法院。香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审辖权非常广泛,负责审理多种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一般为监禁两年和罚款10万港元。不过,愈来愈多的条例都赋予裁判官权力,判处高达3年的监禁和更高的罚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达500万港元)。
裁判官在适切情况下可运用酌情权动用裁判官济贫箱,对处身困境且有实际需要的被告人给予济助。2008/2009年度有4宗支出款项的个案共3,250港元。因为支出偏低,所以多年来的预算拨款一直维持于每年8,000元。[1]
-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案件将交由少年法庭审理,只有凶杀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权对18岁或以下青少年发出看管及保护令。该法庭分别设于东区、西九龙、九龙城、屯门及粉岭裁判法院内。
其他专门法庭
[编辑]- 竞争事务审裁处
- 竞争事务审裁处负责处理有关竞争事宜的法律程序。
- 土地审裁处
- 土地审裁处审理有关租赁纠纷及建筑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处理因强制收回土地而需评估赔偿的申请,及差饷租值/地租值上诉和《房屋条例》涵盖的处所的市值评估上诉。
- 劳资审裁处
- 劳资审裁处处理的申索,必须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讨的款项是超过港币8,000元,或该申索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 小额钱债审裁处
- 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其享有司法管辖权之民事申索案件,但款额不可超过港币75,000元。这里采用非正式的聆讯模式,而诉讼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
- 淫亵物品审裁处
- 淫亵物品审裁处为物品或在公众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鉴定类别,并且评定是否含淫亵或不雅成分。
- 死因裁判法庭
- 死因裁判法庭负责调查死亡个案及如认为有需要的话,进行研讯。
法官任免
[编辑]根据《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2];其他法官则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建议任命。为保障司法独立,所有法官皆为终身制,可续任至退休为止;只有在无力履行职务或行为不检等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如果要免职的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审议庭则由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3]。
而有关其他级别法院法院裁判官的任命,请参阅相关法院、裁判法院或审裁处之条目。
司法管辖权
[编辑]香港虽然分为十八区,但只有一个司法管辖区。在香港各区发生的诉讼不一定在当区的法院聆讯(事实上不是每区都有法院),而是集中后分派处理。另香港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所有法院对中国的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并无司法管辖权。
政务处
[编辑]司法机构政务处协助各级法院内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由相等于政府首长级薪级第8点(D8)[注 1]的司法机构政务长负责,直接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4]。
历任政务长:
历任首长
[编辑]- 正按察司/首席按察司/首席大法官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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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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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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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吾 | John Walter Hulme | 1844年-1860年[5](首任) |
亚当斯 | Sir William Henry Adams | 1860年-1866年 |
司马理爵士 | Sir John Jackson Smale | 1866年-1882年 |
费立浦爵士 | Sir George Phillippo | 1882年-1888年 |
罗素爵士 | Sir James Russell | 1888年-1892年 |
贾乐爵士 | Sir Fielding Clarke | 1892年-1896年 |
贾灵顿爵士 | Sir John Worrell Carrington | 1896年-1902年 |
葛文爵士 | Sir William Meigh Goodman | 1902年-1905年 |
碧葛爵士 | Sir Francis Taylor Piggott | 1905年-1912年 |
戴华士爵士 | Sir William Rees-Davies | 1912年-1924年 |
歌伦爵士 | Sir Henry Cowper Gollan | 1924年-1930年 |
金培源爵士 | Sir Joseph Horsford Kemp | 1930年-1934年 |
麦基利哥爵士 | Sir Atholl MacGregor | 1934年-1945年 |
白乐高爵士 | Sir Henry William Butler Blackall | 1946年-1948年 |
捷臣爵士 | Sir Leslie Bertram Gibson | 1948年-1951年 |
侯志律爵士 | Sir Gerard Lewis Howe | 1951年-1955年 |
何瑾爵士 | Sir Michael Joseph Patrick Hogan | 1955年-1970年 |
李比爵士 | Sir Ivo Charles Clayton Rigby | 1970年-1973年 |
贝理士爵士 | Sir Geoffrey Gould Briggs | 1973年-1978年 |
罗弼时爵士 | Sir Denys Tudor Emil Roberts | 1978年-1988年 |
杨铁梁爵士 | Sir Ti-liang Yang | 1988年-1996年 |
鲍伟华(署理) | Noel Plunkett Power | 1996年-1997年 |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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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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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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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能 | Andrew Li Kwok-nung | 1997年7月1日-2010年8月31日(首任) |
马道立 | Geoffrey Ma Tao-li | 2010年9月1日-2021年1月11日 |
张举能 | Andrew Cheung Kui-nung | 2021年1月11日- |
香港主权移交前后主要法院和司法职位名称之演变
[编辑]主要法院名称之演变
[编辑]法院级别 | 1976年以前 | 1976至1997年 | 1997年以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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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6] |
Court of Final Appeal 终审法院[7][6] | ||
高等法院 | / | [1976至1987年]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1987至1997年] Supreme Court[8] 最高法院[9][10][11][12][13] |
High Court 高等法院[7][14][15] | |
上诉法庭 | Full Court 合议庭[16] |
Court of Appeal [1976至1990年] 上诉法庭 / 上诉庭[9][10][11][12][17] [1990至1997年] 上诉法院[18][19][13] |
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庭[7][14][15] | |
原讼法庭 | Supreme Court 高等法院[16] |
High Court of Justice [1976至1990年] 原讼法庭 / 原讼庭[9][10][11][12][20][17] [1990至1997年] 高等司法院 / 高等法院[18][19][13]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7][14][15] | |
地方法院 | District Court 地方法院 |
District Court 区域法院[7][14][21] | ||
裁判法院 | Magistrates Courts 裁判司法庭 / 裁判司署 |
Magistrates' Courts 裁判署法庭[7] / 裁判法院[22] |
主要司法职位名称之演变
[编辑]法院级别 | 1976年以前 | 1976至1997年 | 1997年以后 |
---|---|---|---|
最高法院 | / | Chief Justic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注 2] | |
/ | Permanent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 ||
/ | Non-Permanent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 ||
高等法院 | 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高等法院正按察司 |
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
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 | Justice of Appeal 上诉庭按察司 → 上诉法院大法官 |
Justice of Appeal of the Court of Appeal of the High Court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 | |
Puisne Judge of the Supreme Court 高等法院副按察司 |
Judge of the High Court 原讼庭按察司 → 高等法院大法官 |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the High Court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 | |
/ | 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经历司 → 最高法院司法常务官 |
Registrar of the High Court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 |
地方法院 | District Judge 地方法院法官 |
District Judge 区域法院法官 | |
裁判法院 | Magistrate 裁判司 |
Magistrate 裁判官 |
Magistrate 裁判官 |
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財務委員會第5節會議 (PDF). 香港司法机构. 2014年2月13日 [2016年10月31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年10月31日) (中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条
- ^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条
- ^ 司法機構的架構. 香港司法机构. 2015年8月20日 [2016年10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10月31日) (中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G. B. Endacott, John M. Carroll, 2005, A Biographical Sketch-book of Early Hong Kong, P. 66.
- ^ 6.0 6.1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
- ^ 7.0 7.1 7.2 7.3 7.4 7.5 《香港基本法》第81条
- ^ 1987年最高法院(修订)条例第3条
- ^ 9.0 9.1 9.2 高等法院中文譯名更改. 华侨日报. 1976-10-22: 8.
- ^ 10.0 10.1 10.2 高等法院改稱最高法院. 工商晚报. 1976-10-22: 6.
- ^ 11.0 11.1 11.2 高等法院將易名最高法院. 大公报. 1976-10-22: 5.
- ^ 12.0 12.1 12.2 香港一九七七年: 一九七六年香港年報. 政府印务局. 1977年.
- ^ 13.0 13.1 13.2 法定语文(中文真确本)(最高法院条例)令,1997年第(C)177号法律公告,16/05/1997: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1997/ln(c)177
- ^ 14.0 14.1 14.2 14.3 《香港回归条例》
- ^ 15.0 15.1 15.2 《高等法院条例》
- ^ 16.0 16.1 香港一九七六年: 一九七五年香港年報. 政府印务局. 1976年.
- ^ 17.0 17.1 香港一九九二年: 一九九一年的回顧. 政府印务局. 1992年.
- ^ 18.0 18.1 1990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第2号)规则,1990年第363号法律公告,23/11/1990: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1990/ln363
- ^ 19.0 19.1 香港一九九三年: 一九九二年的回顧. 政府印务局. 1993年.
- ^ Rules of Supreme Court (1988 Ed) Form 1 etc.: https://oelawhk.lib.hku.hk/archive/files/471962a88f0c851c30fc28889cbb80cd.pdf
- ^ 《区域法院条例》
- ^ 《裁判官条例》
外部链接
[编辑]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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